Skip to main content

gledos Lia green 的微型博客

游戏文化浓度也许很高的微型博客,还有审查观察和浅显的科普杂谈。曾经每日 7:30 准时更新。明明很向往自由,却有着严格约束,和奇怪规则的频道。

由 gledos Lia green 创作的内容,如果没有另外声明,均为 CC-BY 4.0 许可协议。

Lia 无法保证内容正确,但会一直尝试追逐正确。

如要评论,需先加入 @gledos_science_rebirth 群组,直接在评论里点击加入,是看不到验证码的。

管理员: @gledos_green
  1. 开放协议的私有协议

    有许多开放,或部分开放的协议、软件,就像 USB 和 Android 等。任何厂商都能使用相关技术,部分情况需要取得授权。比如 USB 设备如果要 在亚马逊上销售,就需要 USB-IF 认证。但在监管不严格的地方,不需要该认证。

    而 Android 理论上不需要授权就能使用,只是使用 Google 服务须取得授权,所以 华为被仍能使用 AOSP(Android 开源项目)代码库,并在鸿蒙上使用。

    不过有些偏题了,这里想要讨论的话题,其实在开放协议之上,搭建私有协议是很常见的情况。虽然都叫做 Android,但不同厂商加入了大量私有的 API,导致许多功能无法在其它 Android 设备上使用,比如互传功能就有多种私有协议。

    现在 USB 和 Android,处处充满了私有协议,手机厂商基本都有私有的快速充电协议,导致不同的电源适配器不一定兼容。软件也需要在各种不同厂商的 Android 实机上测试,因为各厂商在 API 的适配上,可能有不同的处理。

    究竟是有些相同,但也有些不同的开放协议好。还是各个厂家都做完全不同不兼容的商品好?这是个有趣的问题。虽然这条第三方充电线,不一定能用上最高功率的快冲功能,但至少基本的充电功能还能使用。那么只要在功能命名,开发者手册上指出同与异,这样应该就好。(比如不要再犯下 USB 3.2 Gen 2×2 这种诡异的命名)

    #杂谈
  2. UGC 视频内容审查的十字路口

    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》《鸟笼山剿匪记》是 2006 年流行的网络短片,由胡戈制作。前者是重新剪辑电影《无极》,并配音的恶搞作品。后者是胡戈拍摄的恶搞微电影,提到了国际政治和一些社会现象。(如伊拉克战争、拆迁)

    当时《无极》导演陈凯歌对此非常不满,以至于起诉了胡戈,并称「一个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」。不过绝大多数媒体都肯定了恶搞短片带来的情绪价值,所以可能迫于压力,陈凯歌最后放弃起诉。但在此之外,还有其他人注意到了网络恶搞短片。

    早在 2004年7月6日,广电总局的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》要求网络传播的新闻类视频,需要经过批准。影视剧类视听节目,必须取得《电视剧发行许可证》《电影公映许可证》。只是没有严格执行,否则能处罚 1 到 3 万元的罚金。

    2004年6月4日,广电总局已经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》。该通知要求民间使用 DV 拍摄的短片,需要经过审查、批准后才能上架到网络或送往境外参评参展。但这项通知针对的是电影、电视的业内人士,因为违反后,仅在三年内不能在国内播放,也不得从事其他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而已。而胡戈是自由职业者,显然不影响。

    于是在《鸟笼山剿匪记》发布的两个月后,广电总局酝酿视频新管理条例,限制网络短片,比如恶搞短片。新条例预计将设立网络视频提供商制度,未获得资格的网站,不能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。资格认定方面,新浪、搜狐和网易等上市互联网公司,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,未上市公司则视情况而定。

    好在这个设想没有完全实施,个人网站还是可以分发自己制作的视频,独立的微电影也能通过 UGC 网站上传视频,无需通过电影局审查取得《电影公映许可证》。只是关于恶搞的部分,被后来的《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禁止,以及被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》限制了。

    ggame